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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衡阳县教师资格认定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15 责任编辑:hnadmin 浏览次数:1633次

 2019年衡阳县教师资格认定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公告

  为保证我县201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与教师资格注册工作的依法有序实施,根据湖南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9年湖南省教师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9】1号)、《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9〕85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教发〔2015〕39号)及《关于组织做好2019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衡教通[2019]30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我县教师资格认定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含:①幼儿园教师资格;②小学教师资格;③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应在衡阳县行政区域内。

  3、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将符合认定条件的港澳台人员纳入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受理范围,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4. 已受聘于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教学辅导工作岗位人员或特殊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核定的残疾种类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含听力合并言语残疾)、言语残疾之一,可以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5、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6、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应当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7、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小学全科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教师资格和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8、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当年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2、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认定系统验证通过的则无需提交)。

  3、学历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国内高等学校毕业生,不能提供学历证书原件的,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认定系统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要现场审查验证取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发证机关出具的验证报告)。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当年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6、一吋免冠近照3张(须与网报上传的照片和粘贴于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并用圆珠笔在照片背面写上本人姓名与网报号后将照片的一角粘贴到体检表左上角)。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须提交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颁发的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网上自行下载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8、2015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只能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且须提交就读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入学录取名册及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否则,需要参加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三)申请认定程序

  1、网上申报

  (1)申请人须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 2019年10月15日——10月29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app.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

  (2)户籍或居住地在衡阳县的申请人,申报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选择衡阳县教育局为认定机构和确认点。

  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内地(大陆)居住所在地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内地(大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3)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确定任教学科须与报考专业相同,各级各类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须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

  (4)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一吋JPG格式电子照片(规格为114像素×156像素,大小在19K以内,与粘贴在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底)。

  (5)网上申报的时间:10月15日-10月29日。

  2、体格检查

  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到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包括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等项目的体检。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凡选择本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须到衡阳湘中医院(地址:衡阳县西渡镇清风路1号<天生龙水果批发市场对面>,联系电话:13875613289,体检时间为10月15日—10月29日)参加体检(申请人凭身份证和近期一吋免冠彩照在体检医院领取体检表,体检要求空腹进行)。

  3、现场确认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申请材料到衡阳县教育局办公楼419室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起止日期:

  11月4日—11月8日 8:00—12:00,14:30—17:30

  4、专家审查

  本认定机构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5、颁发证书

  申请人可选择现场领证和顺丰速递(货到付款)两种方式领证。选择现场领证的申请人可于公告的时段内到教育局419室凭身份证领取;选择顺丰速递寄件的申请人,须留存详细有效的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

  具体颁证时间请于11月25日后登陆衡阳县教育局网站通知公告栏(http://www.hyx.gov.cn/hyxjyj/)查询,届时,相关事宜会在此网站发布。

  (四)联系电话

  衡阳县教育局教师工作股,0734-6589928。

  二、教师资格证补办与信息更正

  (一)须提交的材料

  1、填报申请表

  ①因证书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办教师资格证者,须一式两份填写《湖南省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1)并粘贴一吋近期免冠彩照。

  ②因证书所载信息不完全或者错误申请换发教师资格证者,须一式两份填写《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数据更正表》(附件2),并粘贴一吋近期免冠彩照。

  2、提交档案部门加盖公章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3、提交一吋近期免冠彩照一张。

  承办时间:10月15——10月29日。

  三、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一)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对象

  1、全县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尚未注册的在编在岗教师。

  2、在各级教科研部门、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已评聘或待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尚未注册的在编在岗人员。

  3、受聘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在岗教师。

  4、以前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符合湘教发〔2015〕39号文件消除暂缓注册的条件已达到首次注册合格条件的人员,可再次申请注册。

  5、首次注册期满人员。

  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二)教师培训学分要求

  申请首次注册者,前五年内教师培训学分不低于240分;入职时间不足五年的教师按每年不低于48学分累计;首次注册因学分不足而暂缓注册的教师,修满首次注册所要求的学分(240分)加上暂缓期内应修学分(每年72分),方可完成首次注册。

  (三)年度考核要求

  申请首次注册者,须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首次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师,暂缓注册。

  (四)注册结果的运用

  1、定期注册合格人员,方可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是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2、暂缓注册者,暂可在原学校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限期消除暂缓情形。暂缓期内不得晋级及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3、定期注册不合格,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五)注册工作程序

  1、注册对象摸底。

  10月21日—10月23日,各县属学校、乡镇学区进行注册对象摸底,填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报名信息汇总表》,审查教师资格证书是否存在问题。

  注册相关问题处理。10月24日—10月25日,以县属学校、乡镇学区为单位,收集注册对象资格证书存在的问题,向教师工作股提交相关材料予以处理。

  2、网上申报。

  10月21日—10月23日,注册对象自行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申报系统,遵循网上申报流程,完成注册申请,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3、提交材料:

  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后,即向所在单位提交如下材料:

  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附件5)一式2份;

  ②《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非我局认定的教师资格证或虽为我局认定但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无法查询验证的,则应同时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③所在学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附件6)。

  ④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学分证明。

  ⑤五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⑥民办中小学聘用合同复印件;

  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还应提供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首次注册只需提供上述材料①—④项及上年度考核证明;定期注册时需提供材料①—⑥项。

  4、确认点确认。

  10月26日—10月29日,各确认点组织人员对报名对象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核准后,管理员登陆网报系统进行确认操作。

  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①核对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实。

  ②核对网上填写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③对材料齐全、信息正确的申请者按照要求在网上编写档案号。

  ④按要求汇总、整理注册对象档案,于10月31日前送交教师工作股。

  5、初审。11月11日——11月15日,县教育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①核实确认点送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规范。

  ②核对网上填写信息是否准确、真实。

  ③在网上对申请人给出初步初审意见:合格、暂缓、不合格、不在范围内、无证、申报未受理。

  ④对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进行公示。

  ⑤按要求汇总、整理资料。

  6、复核。衡阳市教育局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初审结论建议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所有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汇总整理,报省教育厅。

  7、终审。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核意见进行终审,在教师资格管理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信息,将注册结论反馈至负责初审的教育行政部门。

  8、注册办结

  根据省教育厅的终审注册结论,县教育局负责做好注册办结工作:

  ①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注册结论章和公章。申请表一份返还学校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

  ②打印相应注册结论的“注册贴”,粘贴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备注页上,加盖公章。将贴好“注册贴”的教师资格证书返还学校。

  ③将所有相关的电子资料、纸质资料汇总整理归档。

  (六)相关要求

  1、定期注册工作不得向教师收取任何费用,各单位应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资格注册,县教育局安排县级工作经费一万五千元。

  2、各单位应成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及工作计划,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管理。

  3、申请人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

  (七)违规处罚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件、证明材料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形成部门或者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2. 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四、经费保障

  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县教育局安排本级工作经费一万五千元。

  附件:1、湖南省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2、湖南省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

  3、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信息汇总表

  4、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档案袋封面(兼材料清单)

  5、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6、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衡阳县教育局

  附件下载:

  (70号)文件附件.doc